(2015)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山东三联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秀娟,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杰(系王秀娟之夫),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济南市原告王秀娟与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秀娟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杰,被告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娟诉称,其自1978年在三联公司参加工作至2008年退休,三联公司至起诉时仍没有落实应向王秀娟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联公司支付王秀娟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具体数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原告王秀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不(2015)5号仲裁决定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王秀娟与丈夫刘广杰仅育有一子;证据3、结婚证,证明王秀娟与丈夫刘广杰于1981年1月结婚;证据4、刘广杰及儿子刘君的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刘君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3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出生日期为笔误;证据5、退休证,证明王秀娟的退休时间为2008年3月;证据6、王秀娟领取养老金的存折,证明王秀娟已享受退休待遇。被告三联公司辩称,王秀娟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三联公司人事处并未查到王秀娟的劳动关系信息,认为不应对其承担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义务。被告三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三联公司对原告王秀娟提交的证据1-6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5不能证明三联公司负有向王秀娟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义务,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王秀娟提交的证据均确认为有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王秀娟与刘广杰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3月依法生育一子,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8年3月,王秀娟办理退休,退休证载明,王秀娟退休时申报单位为“社会人员”。2015年1月23日,王秀娟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三联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15年1月27日,该委作出济劳人仲不(2015)5号仲裁决定书,以王秀娟的仲裁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对王秀娟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秀娟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本案中,王秀娟主张其为三联公司职工,且从三联公司办理退休;但三联公司则主张未查到其单位与王秀娟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秀娟应对其为三联公司退休职工负举证责任,但王秀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王秀娟的退休证中载明的其退休时申报的单位为“社会人员”,因此,王秀娟要求三联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请求,依据不足,并且该请求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秀娟要求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綦晓玥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