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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恩英与朱继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恩英,朱继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钟恩英,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朱继伦,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恩英与被告朱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恩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恩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恩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邓华金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