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恩英与朱继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恩英,朱继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钟恩英,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朱继伦,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恩英与被告朱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恩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恩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恩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邓华金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