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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雷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忠,雷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忠,男,莘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雷霆,男。本院在执行王云忠与雷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