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雷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忠,雷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忠,男,莘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雷霆,男。本院在执行王云忠与雷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