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桥寿与王美泉、吕来娣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桥寿,王美泉,吕来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桥寿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告王美泉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吕来娣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桥寿与被告王美泉、吕来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桥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桥寿以自愿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桥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元,撤诉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李桥寿负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游晓梅人民陪审员 廖振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舒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