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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杜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388号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07号4单元F层2室。负责人:刘品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有东,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华,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程宇,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59栋4单元4层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杜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