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可明与翁铠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可明,翁铠龙,冯毅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可明,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曾凡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玉婷,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铠龙,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毅虹,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冯可明因与被上诉人翁铠龙、原审被告冯毅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向冯可明的代理人曾凡星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冯可明于2014年12月9日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冯可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施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