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车浩与吴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浩,吴小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车浩,男,汉族。被告吴小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浩诉被告吴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浩经本院直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车浩承担。审判员 许义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