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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车浩与吴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浩,吴小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车浩,男,汉族。被告吴小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浩诉被告吴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浩经本院直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车浩承担。审判员  许义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