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书亮与利小弟陈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亮,利小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陈书亮,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杨顶昌,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小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亮诉被告利小弟陈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亮撤回对被告陈恩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书亮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