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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坤禄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坤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海南省垦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9月24日被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坤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坤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吴坤禄承租位于海口市海垦路和三叶东路交界处的玖玖城南郡“常来酒吧”经营。同年9年20日,吴坤禄招聘了几名员工,为在该酒吧二楼开设赌场做准备。同年9月22日下午,吴坤禄开始在“常来酒吧”二楼处设赌,赌博方式为摇骰子赌“大小”,一共有三个骰子,1至10点是小,11至18点是大,赔率为一比一,吴坤禄负责出资给员工坐庄开赌。当日23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草坡派出所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40余人,收缴赌具骰子三个、赌桌桌布一块,赌资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吴坤禄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坤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坤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吴坤禄承租位于海口市海垦路和三叶东路交界处的玖玖城南郡“常来酒吧”经营。同年9年20日,被告人吴坤禄招聘了几名员工,为在该酒吧二楼开设赌场做准备。同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坤禄开始在“常来酒吧”二楼处设赌,赌博方式为摇骰子赌“大小”,一共有三个骰子,1至10点是小,11至18点是大,赔率为一比一,吴坤禄负责出资给员工坐庄开赌。当日23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草坡派出所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40余人,收缴赌具骰子三个、赌桌桌布一块,赌资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吴坤禄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坤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店门转让合同、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坤禄的户籍证明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坤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坤禄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坤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坤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5000元系赌资,骰子3个,赌桌桌面1张系供犯罪所用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夏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