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金朝发闸厂、梁名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金朝发闸厂,梁名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组织结构代码66215663-7。委托代理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朝发闸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经营人:梁名朝。被告:梁名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朝发闸厂及梁名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3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伦志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