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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与被执行人海宁尚古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海劳仲案字(2015)第00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尚古服饰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66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尚古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