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用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用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王用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28号。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1幢1单元12004号。法定代表人:张泽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用玺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用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用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泽祥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