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铭鸿、高杰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徐铭鸿,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高杰,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赵懿,女,194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铭鸿,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高明申,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姚颖,女,出生年月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弄***号***室。原告徐铭鸿、高杰、赵懿、高明申诉被告姚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