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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史××。被告王××。本院受理原告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