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83号原告:王晓辉,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张书见,该村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明华,农民,该村计生专干。原告王晓辉与被告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作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晓辉、被告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辉诉称:2010年至2012年,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在王晓辉经营的菜根香饭店就餐,截止2013年1月26日,共欠其就餐费20000元,王晓辉多次向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催要,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请求依法判令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就餐款20000元;诉讼费由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负担。王晓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的欠条一张,证明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欠菜根香饭店款20000元;2、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张,证明濉溪县菜根香饭店位于濉溪县五沟矿,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是王晓辉。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华辩称:此事庙前村上届领导已经处理过,该款已经付过了,至于欠条为什么没有收回正在调查。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王晓辉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认为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0年至2012年,王晓辉在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经营饭店,店名为濉溪县菜根香饭店。期间,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在王晓辉经营的菜根香饭店招待就餐,截止2013年1月26日,共欠其就餐费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欠条,欠菜根香饭店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庙前村,2013年1月26日。”盖有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公章。之后,王晓辉多次向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催要,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到王晓辉在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经营饭店招待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2013年1月26日,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给王晓辉出具欠条一张,欠王晓辉就餐款20000元,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支付王晓辉就餐款的义务。对王晓辉提出的要求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支付就餐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华提出的此款已经付过了辩解,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此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晓辉就餐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濉溪县五沟镇庙前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