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杨根宝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芹,杨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芹。被执行人杨根宝。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芹与被执行人杨根宝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根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