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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凤芹与杨根宝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芹,杨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芹。被执行人杨根宝。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芹与被执行人杨根宝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根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