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周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周春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巴王路45号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7033679-X。公司负责人刘绪莲,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利民,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春蓉,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周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诗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