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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生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梓懿、侯秀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生吉,毛梓懿,侯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尹生吉,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毛梓懿,女,汉族,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侯秀芝,女,汉族,现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尹生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梓懿、侯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绥民二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尹生吉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4,862,5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毛梓懿、侯秀芝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毛亦博名下的位于兰西县加州戈雅小区住宅7套、商服6套、地下车库10个、地下车位156个进行了评估。此后,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宏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评估财产公开拍卖,虽经三次公告拍卖,但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尹生吉请求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620,603.52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毛亦博所欠债务,剩余执行标的因诉讼保全财产已被兰西法院先行查封,而暂无执行可能。本院认为,该案已大部分执行完毕,对于剩余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尹生吉可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尹生吉申请执行毛梓懿、侯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尹 旭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