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兰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兰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