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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良新和李全福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良新,李全(权)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良新,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全(权)福,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良新与被申请人李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XXXX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良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余华中审判员  汪保平审判员  张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