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孟小娜与裴国良、尹冰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娜,裴国良,尹冰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孟小娜。委托代理人马建民。被告:裴国良。被告:尹冰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学院路与裕华道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中国大地保险。负责人张素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职员。原告孟小娜与被告裴国良、尹冰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小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民与被告裴国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冰冰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小娜诉称,2014年12月15日8时40分许,马建民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3车在唐曹高速公路自唐山向曹妃甸方向正常行驶,被告裴国良驾驶冀B×××××车与原告同方向行驶时,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相撞,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认定,被告裴国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由车辆损失费39183元,拆解费3918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2300元,合计46601元,请求被告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诉请应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其中的拆解费属于修理费范围不应重复计算,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我司不予承担。公估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估报告是个人委托,而且公估报告中有部分配件与损失照片不相符,不能显示出损失,应剔除10%的费用;拆解费发票公章是修理厂并不是天元公估的拆解,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在公估报告中已经鉴定修理费费用,不应再次索赔拆解费;原告只提供交强险保单并没有商业险的保单。被告裴国良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赔偿由我承担。被告尹冰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8时40分许,被告裴国良驾驶冀B×××××车行驶至唐曹高速公路曹妃甸方向9KM处时,因为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马建民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3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认定,裴国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建民无责任,唐曹高速公路无责任。2015年1月5日,马建民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B×××××车进行损失评估,估损金额总计=更换配件项目32183元+维修项目工时费7300元-残值估价300元=39183元。2015年1月6日,唐山市丰南区畅通汽车救援中心开具施救费发票1张1200元;同日,修理修配行业的唐山市丰南区万丰汽车修理厂为冀B×××××开具拆解费发票1张3918元。2015年1月27日,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马建民开具公估费发票1张2350元。又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原告车辆估损39183元未提交维修证据及发票应扣除维修工时费7300元,但由于被告要求剔除10%的费用,本院予以准许,确认车损为35265元;被告对修理厂的拆解费3918元有异议,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19号),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本院对拆解费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评估费2300元,但提交了马建民公估费发票2351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19号),本院确认标准收费为1175元;施救费12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损失35265元+1175元+1200元=376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于原告及被告裴国良、尹冰冰均未提交商业险保单且被告保险公司未认可,不足部分35640元由被告裴国良赔偿;被告尹冰冰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孟小娜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裴国良赔偿原告孟小娜各项损失人民币35640元。以上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由原告孟小娜负担112元,被告裴国良负担3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自上诉期届满次日起在7日内预交,逾期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云特别提示:被告自动履行可将赔款径付原告,或汇入法院账号并将电子回单快递(送达)民三庭主办法官或书记员,逾期由原告申请执行。法院账号:1300162723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支取案件款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最好为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开户行名称的复印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