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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延平,李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杜延平。被执行人李秀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延平与被执行人李秀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