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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帮新,南京康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王苏湘,谢家洪,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35号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被告: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帮新,总经理。被告:谢帮新。被告:南京康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湘,董事长。被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湘,董事长。被告:王苏湘。被告:谢家洪,生前住南京市白下区瑞金新村42幢310室。被告: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康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苏湘、谢家洪、谢帮新、韩英、南京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8元减半收取7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