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终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春、李艳果、杨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张玉春,李艳果,杨丽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子保险公司”)。负责人王建森。委托代理人申青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果,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义栋。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青平、被上诉人张玉春、李艳果与被上诉人杨丽利的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5月5日18时许,原告张玉春骑电动车带李艳果在青仁村十字路口与被告杨丽利驾驶的晋D**小轿车相撞,二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原告张玉春负主要责任、被告杨丽利负次要责任、李艳果无责任。被告杨丽利的晋D**小轿车在被告长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二原告入长子县人民医院治疗3天,原告张玉春医疗费2527.09元、李艳果医疗费2441.99元,5月8日同时入住李新如医院治疗,李艳果31日出院计24天,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医疗费8726.90元,6月18日复查费用498.6元。9月1日入山西省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已经合作医疗报销55%,门诊医药费单据2813.8元,司法鉴定为十级,检查费用1500元。李艳果在李新如医院治疗8天,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疗费1828.70元。被告杨丽利在长子医院为张玉春垫付2527.09元,为李艳果垫付2441.99元,在李新如医院为二原告各垫付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张玉春的损失有医疗费1175.59元,参照《2013山西省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其护理费(35993÷365天×27天)2662.50元、营养费(50元/天×27天)13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天)13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43080元×10%)14308元、交通费酌定6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电动车毁损酌定1000元,共计35523.09元。原告李艳果的损失有医疗费4270.69元、护理费(35993÷365天×11天)1084.70元、营养费(50元/天×11天)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共计6855.39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杨丽利为二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原告予退还。原告在青仁医务室的收据因非正式发票以及在省人民医院治疗费用除报销以外的门诊费用无病历佐证,被告又不予认可,依证据规则,原审法院均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玉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35523.69元;赔偿原告李艳果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55.39元;二、原告张玉春退还被告杨丽利垫付的3527.09元、原告李艳果退还被告杨丽利垫付的3441.99元;三、驳回原告张玉春、李艳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杨丽利负担。原告张玉春、李艳果预交的693元予以退还。一审判决作出后,长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改判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费用19162.4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总额有误,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玉春损失为:医疗费1175.59元,护理费2662.5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430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电动车毁损1000元,共计35523.09元,经计算,上述损失金额为24946.09元,不足判决金额35523.69元,多计算10577.60元。二、一审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有误被上诉人张玉春1941年10月21日出生,事故发生2014年5月5日,年龄己满7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上诉人张玉春年龄己满72周岁,应赔偿8年(20-12)。残疾赔偿金为7154元/年×8年×10%=5723.20元,多赔14308元-5723.20元=8584.8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张玉春35523.69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计算赔偿总额有误,多计算10577.6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有误,多赔8584.80元,本案应赔16361.29元,加重上诉人赔偿负担19162.40元。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张玉春与李艳果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计算赔偿数额。被上诉人杨丽利答辩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经由我们承担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过错承担责任,仍有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原审认定张玉春的损失:医疗费1175.59元,护理费2662.5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430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电动车毁损1000元,上诉人除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关于上诉人主张张玉春损失中,原审认定其残疾赔偿金有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张玉春事故发生时为72周岁,所以关于其残疾赔偿金应为5723.20元(7154元/年×8年×10%),因此关于张玉春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175.59元,护理费2662.5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723.2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电动车毁损1000元,共计16361.2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原告张玉春退还被告杨丽利垫付的3527.09元、原告李艳果退还被告杨丽利垫付的3441.99元;驳回原告张玉春、李艳果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玉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35523.69元;赔偿原告李艳果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55.39元。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张玉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16361.29元;赔偿被上诉人李艳果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55.3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65元,由被上诉人杨丽利承担1386元,由被上诉人张玉春、李艳果共同承担2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庆菊代理审判员  肖俊国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