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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莎仁托亚与被执行人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莎仁托亚,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莎 仁 托 亚 与 被 执 行 人 斯 日 古 楞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莎仁托亚。被执行人斯日古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斯日古楞有在其父亲马全名下的补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在其父亲马全名下的补贴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仲玮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