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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邱瑞章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邱瑞章,曾勇才,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瑞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卢子隆,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勇才,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罗锋,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麦适景。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瑞章,原审被告曾勇才、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紫金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5343.78元予邱瑞章;二、驳回邱瑞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24元(邱瑞章已预交),由邱瑞章负担162.26元,紫金保险公司负担1790.98元,紫金保险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邱瑞章,原审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紫金保险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邱瑞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不合理,只认可其为十级伤残,相应地残疾赔偿金应为651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6000元,合计71197.4元。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根据邱瑞章的关节屈伸度及活动度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但鉴定期间紫金保险公司并未到场对邱瑞章的活动受限程度进行确认,鉴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不符合公正原则。若邱瑞章不认可紫金保险公司的意见,应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后另行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改判邱瑞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197.4元;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邱瑞章负担。被上诉人邱瑞章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紫金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一审庭审中紫金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忽视了邱瑞章出院医嘱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赔付,实际上也损害了邱瑞章的利益。邱瑞章受伤后先后到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四八五医院治疗,从病历资料可以看出其左手碾压伤比较严重,即使非鉴定专业人员从医院的诊断就可以判断出伤情比较严重,鉴定意见也明确了邱瑞章左手功能丧失达22.3%。至于紫金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伤残等级不合理以及鉴定期间不在场的上诉理由,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评残,单方委托并不违法,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有资质的,鉴定程序并无不当。鉴定机构依据邱瑞章屈伸度和活动度作出的评定,符合相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围绕紫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邱瑞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是否合理。邱瑞章于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手碾压伤:1.拇指两侧指动脉神经断裂;2.食指桡侧指动脉、神经及第1指总动脉、神经断裂;3.拇长屈肌腱、食指屈指肌腱不全断裂;4.第1掌骨骨折伴腕掌关节脱位;5.大鱼际肌肌腹及骨间肌肌腹撕脱断裂。2014年12月30日,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审查了邱瑞章住院时的病历资料和X光片,并对其做了体格检查,检查发现邱瑞章左拇指功能障碍:外展(L30°,R75°)、内收(L30°,R75°)、掌侧外展(L25°,R80°)、掌侧内收(L25°,R80°),掌指关节屈曲(L60°,R75°)、伸直(L-55°,R0°),指间关节屈曲(L65°,R105°)、伸直(L0°,R0°);左食指功能障碍:远侧指间关节屈曲(L60°,R70°)、伸直(L0°,R0°),指掌关节屈曲(L80°,R85°),伸直(L0°,R0°)。据此,鉴定机构认为邱瑞章左拇指、左食指功能障碍,左手丧失功能22.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9a之规定,属九级伤残。紫金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以作为认定邱瑞章伤残程度的依据,故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紫金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9.92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媛媛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