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李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王新刚,男,蒙古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琪,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刚诉被告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新刚负担。代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