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湘萍与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湘萍,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行初字第4号原告周湘萍,务农。委托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陆逊街。法定代表人杨平波,镇长。委托代理人邓刚,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湘萍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湘萍以已经领到了补偿款,并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成了腾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湘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湘萍承担。审 判 长 李革华人民陪审员 蒋革新人民陪审员 宋怡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