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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代忠与熊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代忠,熊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85号原告徐代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熊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代忠诉被告熊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代忠于2015年7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熊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代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代忠撤回对被告熊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徐代忠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