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德州润昌贸易有限公司与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润昌贸易有限公司,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润昌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立民初字第289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临邑恒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8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其支付。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