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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世斌与黄社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斌,黄社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92号原告周世斌,男,汉族,住江门市。被告黄社沛,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斌诉被告黄社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世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周世斌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张松坚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娇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