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世斌与黄社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斌,黄社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92号原告周世斌,男,汉族,住江门市。被告黄社沛,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斌诉被告黄社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世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周世斌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张松坚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娇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