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书砚。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告:林伟平。被告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慧红。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林伟平返还原告典当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10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林伟平位于武义县商业区U幢的房产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林伟平向原告申请典当当金人民币2300000元,典当期限6个月,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7日,以其位于武义县商业区U幢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两年。现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当票、划款凭证、付款委托书、房地产抵押典当承诺书、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及股东会决议、离婚调解书、财产分配协议、房屋状况确认书、抵押房地产预评单、宅基地房产证明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应当视为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林伟平偿还典当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状中主张从2014年12月11日起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又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2015年2月7日,故违约金、利息重合部分的利率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仅支持原告从2015年2月8日起向被告林伟平主张违约金。被告林伟平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上述房产的处置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典当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10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林伟平位于武义县商业区U幢的房产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8557元,由被告林伟平、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114.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