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国辉担保追偿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国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78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员工。被告苏国辉,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国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