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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臧明贤与武洋、杨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明贤,武洋,杨琴,武腾飞,吕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953号原告:臧明贤,男。被告:武洋,男。被告:杨琴,女。被告:武腾飞,男。被告:吕元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明贤与被告武洋、杨琴、武腾飞。吕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吕元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32480元,账号:62×××74。并以原告存入宿州农商银行壹拾万元存款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臧明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吕元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XXXX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