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丁文及楼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格小区他山网吧内上网时,因该网吧网管陈某甲制止其吸烟,两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陈某甲的面部、背部等部位实施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甲的牙齿2枚脱落、2枚稍松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某甲的牙齿,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上网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夏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