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合江县白米镇斗笠村四社与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履行撤销林权证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合江县白米镇斗笠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兰光珍,社长。上诉人合江县白米镇斗笠村四社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合江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合江县白米镇斗笠村四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合府林证(2008)114728号林权证。而林权证为合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没有撤销该证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所诉被告不适格。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合江县白米镇斗笠村四社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