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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市恒兴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南通市恒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法定代表人缪雪明,局长。被执行人南通市恒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薛亚梅,董事长。关于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市恒兴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20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吴云霞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