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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肥西中学与陈世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肥西中学,陈世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法定代表人程玉俊,校长。委托代理人董思进,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秀,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与被告陈世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负担。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菡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