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和琼与莫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琼,莫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和琼,女,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会清,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永,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琼诉被告莫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和琼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