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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和琼与莫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琼,莫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和琼,女,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会清,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永,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琼诉被告莫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和琼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