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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香珠与张赛凤、魏文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珠,张赛凤,魏文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吴香珠,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赛凤,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魏文棋,男,汉族,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吴香珠与被执行人张赛凤、魏文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魏文棋、张赛凤共有的位于连江县凤城镇店面(产权证号码:连LXXXXXXXX、GLXXXXXXXX)的财产权利;冻结被执行人魏文棋所有的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楼房(所有权证号:LXXXXXXXX)及位于连江县凤城镇店面(权证号:连LXXXXXX**)和位于连江县凤城镇住宅、住宅、杂物间(所有权证号:LXXXXXXXX)的财产权利。因上述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张赛凤被刑事拘留,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