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汤剑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剑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5号豪宫大厦611,组织机构代码58790102-6。法定代表人王宁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剑峰。委托代理人陈桂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德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剑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汤剑峰与德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德源公司为汤剑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问题,德源公司主张,汤剑峰持有公司的资料及财产,应当首先办理工作交接,然后才能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汤剑峰对此予以否认。因德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汤剑峰持有公司的哪些财产以及资料需要交接,故本院对德源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德源公司应当为汤剑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关于本案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德源公司主张,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由两个变为一个,减少了汤剑峰的工作负担,但汤剑峰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汤剑峰则主张,其居住地在上海,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一直也是上海,德源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增加了生活负担,因此,德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汤剑峰的居住地在上海,其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上海,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虽然约定为深圳和上海,但汤剑峰仍然一直在上海工作。德源公司要求把第三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改为深圳,也即要求汤剑峰到深圳工作,在其他待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显然增加了汤剑峰的生活成本和工作负担,故本院认为,汤剑峰因此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德源公司应向汤剑峰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德源公司对原审判决的汤剑峰2014年6月的工资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原审判决德源公司向汤剑峰支付律师费1435.4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德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