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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赵××。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