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翁庆彪与黄培萌、陈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庆彪,黄培萌,陈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翁庆彪。委托代理人:郑鹏。委托代理人:吴琼。被告:黄培萌。被告:陈斓。本院审理的原告翁庆彪诉被告黄培萌、陈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庆彪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庆彪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4855元,减半收取12427.5元,由原告翁庆彪负担,退还原告翁庆彪12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翁庆彪负担。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