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吓芹、杨青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伯贵,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林吓芹,女,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青萍,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被告林国仙,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龙升,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吓芹、杨青萍、林某、林国仙、林龙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十二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毅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