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某甲、苏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刑一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市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乙,市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代理检察员李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1日21时许,在菏泽市长江路曹县米家烤全羊饭店,被告人苏某乙和被害人李某在电话中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后致头面部、四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是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其损伤的形态特点分析认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钝器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b)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家人与被害人李某经协商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申请。同日,上述赔偿款给付完毕。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尹某、赵某、刘某、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书,收条,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苏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朱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靖阁关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报告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量刑过程:被告人苏某甲:基准刑=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18个月)。拟宣告刑=基准刑18个月×(1-30%-5%)=11.7个月宣告刑确定为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苏某乙的量刑过程同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