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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赫荣香与刘恒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荣香,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赫荣香,女。被执行人刘恒,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547.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547.0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