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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良应与董建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张良应。被告:董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应诉被告董建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应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良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