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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耿龙才、祝瑞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龙,耿龙才,祝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龙。被执行人耿龙才。被执行人祝瑞娥,耿龙才之妻。王文龙与耿龙才、祝瑞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耿龙才、祝瑞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文龙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12644元,合计776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届期,耿龙才、祝瑞娥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文龙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龙同意被执行人耿龙才、祝瑞娥约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王文龙同意被执行人耿龙才、祝瑞娥约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唐胜荣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