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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久理与被上诉人陈凤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久理,陈凤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久理(曾用名常久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丹,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辉,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上诉人常久理(曾用名常久强)与被上诉人陈凤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久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久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常久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常久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燕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