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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诉赵西仁、钟万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赵西仁,钟万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智,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西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万均,男。上诉人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江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14号-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上诉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赵西仁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吕道荣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闻 百度搜索“”